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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訴求

1、落實裁罰管制:

台灣並非沒有污染管制的規範與法律,但政府始終無法落實管制。既然CEMS連續監測數據即可作為違法裁罰的依據,應根據CEMS數據資料或其他相關資訊,就違法情事嚴格落實裁罰,嚇阻違法污染行為,必要時甚至該撤銷其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政府若無法落實裁罰管制,既有的管制措施就形同虛設,污染與環境破懷的事件必將層出不窮。

 

 

2、擴大監測範圍與項目:

台塑六輕共398根煙囪,僅有34根煙囪有即時連續監測所排放的污染物,44根燃燒塔的煙囪有測排放流率, 其餘320根煙囪並沒有裝設連續監測的設施,也就是有八成的煙囪無法讓政府與外界得知即時的排放數據。

 

綠盟認為,針對具有重大社會爭議且環境表現記錄不良的台塑六輕,即便受限於法規落後於製程,而沒有規定應全面裝設連續監測設施,但由於民眾時常看到排放黑煙或是聞到臭味,且原料及排放物有潛在致癌風險,就風險考量的角度來說,應全面裝設連續監測設備。

 

並且,連續監測應擴大監測項目,例如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Cs)在「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 」中列為監測項目,但在2015年修正的「公私場所應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及與主管機關連線之固定污染源」法規中,仍未將VOCs列為連續自動監測應監測項目。然而,在進步的美國、德國、歐盟都已將VOCs列為連續自動監測應監測項

3、全面檢討與修正「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

在現行的「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中,並沒有將社會大眾的即時知情機制設計進入辦法中,讓污染源的周遭社區民眾可以收到即時的示警,而採取因應措施。另外,對於監測數據的操作程序與有效性認定,也應讓社會大眾與公民團體加入檢討與修正,諸如,「為何污染源被註記成暫停運轉,其量測到的超標數據可被視為無效?」綠盟主張,此管理辦法應該要成為落實社會大眾即時環境知情權的重要工具,而不該僅是污染廠商與地方環保局之間的權宜暗門。

4、公開違規事實:

目前政府「列管污染源」的網站,查詢功能相當有限,只能讓社會大眾查詢違法事件所違反的法令及裁處金額,無法讓一般大眾得知違法事由,也無法得知違法業者是排放何種污染物、超標多少等等,嚴重忽視民眾的知情權。因此,綠盟要求環保署應立即將違法事由全面公開!

5、加嚴既有法規、標準:

政府應重新檢討法規訂定的「超標標準」與「環境承受標準」、「人體承受標準」間的關係,在許多環境爭議事件中我們可以得知,污染源的排放即使沒有超標,不代表對環境及人體不會產生影響,且法規制定往往落後於科技日新月異的製程及污染物。因此,綠盟主張應加嚴污染管制法規標準,讓管制標準不再虛設。

6、石化業應設置柵欄式連續監測設施:

煉油製程產生的污染物不全然都可在煙道的固定污染源連續監測系統可測得,也可能會從製程的元件逸散出去。2015年美國已針對石化煉油廠危害性的空氣污染物實行柵欄式(Fenceline)連續監測系統計畫,將監測點以柵欄式設置以圍繞整個廠區,進行有效的鄰辟防衛性管制。

 

該做法主要監測指標為一級致癌物苯(benzene)等18種危害性空氣污染物。台灣雖有在廠區周界進行偵測,但並非持續定點式的偵測,往往發生洩漏事件後才測,污染早已在大氣中逸散,無法測得真實逸散的污染物及其數值。此外,以苯為例,美國設定管制規範的濃度為2.8ppb,台灣的濃度標準為500ppb,是美國的178倍。因此,綠盟主張石化業應設置柵欄式的連續監測系統,並比照美國的管制與警戒標準。

7、民眾的知情權與自動警示通報機制:

政府建構了一套環境治理機制但成效不彰,但社會大眾也沒有具體數據了解環境是否污染、政府有無落實管制。政府若要民眾重拾信任,必須基於公眾知的權利,政府應建立自動通報系統,例如台塑六輕排放超標、違法時,自動通報機制會通知附近居民提高警覺,採行即時的因應措施。

補充資料

《註一》

本統計數據資料來源為雲林縣環境保護局環境監測網之環境及時監測數據頁面(http://218.161.81.10/epb/CemsEPB.asp)。綠盟透明足跡計劃自2016年一月起,二十四小時不間斷地將連續監測資訊公開網站中的即時數據匯入計劃資料庫中,再將資料庫中的原始數據進行統計分析。此份統計數據是來自台塑六輕六個有即時監測的工廠,2016/1/21~2016/11/21的連續監測數據。

 

 

《註二》

如何稱得上排放超標、違規?

◎超標(逾限排放):粒狀污染物不透光率的標準值為20%,排放超過20%就算超標。氣狀污染物雖有全國統一訂定標準,但地方政府可因地方產業特性、空氣品質情況及管制需求,而對個別工廠訂定較嚴格的排放標準;企業在環評時也可能會承諾加嚴排放標準的環評要求;或是因為使用燃料不同而訂定不同的排放標準。因此,氣狀污染物的超標標準各廠甚至各煙囪都不盡相同,而本統計資料的各煙囪氣狀污染物排放標準,是依據縣市政府環保局與環保署公開之資訊來認定。

 

在連續自動監測(CEMS)的系統中,每根煙囪六分鐘會有一筆粒狀污染物不透光率的監測數據,十五分鐘會有一筆氣狀污染物硫氧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氯化氫的分項監測數據,本統計分析的超標筆數即從這些監測數據而來。

 

◎違法事件:氣狀污染物之監測以硫氧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氯化氫濃度為監測項目,會將每十五分鐘一筆之監測數據換算成每小時平均值,法規規定其小時平均值每日不得有超過兩筆高於排放標準值,亦即,一日內若有累積三筆以上的小時平均值高於排放標準,即算違法,以日計罰。

 

粒狀污染物以不透光率為監測項目,每六分鐘一筆監測值,一日內不得累積超過四小時高於排放標準值,亦即一日內若有累積四十一筆以上的監測值高於排放標準值,即算違法,以日計罰。

 

 

《註三》

本網頁開放下載之「原始超標數據」,是由雲林縣環境保護局環境監測網之環境即時監測數據頁面二十四小時不間斷地匯入到「透明足跡」計劃資料庫,再以超標(監測值大於標準值)作為篩選條件導出之表單,亦即,此表單內的每筆資料數據都是超標數據。

 

本網頁開放下載之「自環保署取得之備查資料」,是將透過立法委員向環保署索取的備查數據資料,全數上傳開放下載。

《註四》

綠盟在抓取下來的原始數據中,發現塑化麥一廠P101、P201、P301、P701、P801五根煙道共有超過十萬筆不透光率的超標數據,但經過查訪得知,這五根煙道是根據「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第22條規定,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若有引述之情形之一者,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報經地方主管機關核准後,免設置監測設施,但應每週檢測一次。

 

因此,我們也正在請雲林縣環保局提供這五根煙道的定期檢測資料,以確認這些煙道的實際排放狀況是否真的沒有超標或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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